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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酒业的经营范围,现在想做酒类进口生意但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中没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6-27 21:11:55 编辑:美酒知识 手机版

1,现在想做酒类进口生意但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中没

那需要去工商局增加酒类进口的经验范围才可以。

现在想做酒类进口生意但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中没

2,食品酒业贸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怎么写

定型包装食品,酒,饮料等
文具的话按您上面所诉的话应该是不符合的,因为您是主要是酒水类等食品类贸易公司,所以应该不行的。这有的,望采纳。

食品酒业贸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怎么写

3,没有明确经营范围有红酒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可以进口红酒么 搜

可以,但是如果你做收货人,还需提供酒类流通证明。进口红酒国内需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酒类),酒类流通证明,食品流通证明;然后在进口口岸做收货人备案。
如果你要进口,就办进口代理食品许可,如果你要批发零售 ,就要办食品流通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酒类批发许可证
不可以,要办酒类许可证的才可以经营酒的。要办酒类许可证的直接M我

没有明确经营范围有红酒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可以进口红酒么  搜

4,我司代理红酒进口经营范围需增加食品吗

是报关不代理,可以的。但是实际收货人要有酒量销售资质和进出口权。
工商应该有要求,出入境应该不作要求。
红酒进口的大概流程: 第一步、申请标签和食品备案(5-20工作日) 第二步、安排发货到港; 第三步、代理报关;(2个工作日) 第四步、出税单,交税; 第五步、放行 第六步、商检(2周左右,货进来后抽样送检)
你好!仅仅作为进口代理,是不需要增加经营范围的!实际收货人具备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酒类经营许可证即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5,进口白酒销售许可证怎么办理

关于办理中国国内进口酒经营牌照说明: 中国企业要从事进口白酒、红酒、葡萄酒、洋酒的经营业务,除了一般企业所必需的工商、税务注册等手续外,还需在注册的营业范围内增加进口酒类批发或零售经营资格,即要具备进口酒类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等。如需自营进口,还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到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经过备案登记后才具备对外贸易资格。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要的手续。 办理进口酒类经营许可证每个地方对申请条件略有所不同,一般你去你所在地工商局咨询,都会告诉你当地正确的做法的。

6,进口红酒贸易公司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问题

1.进口红酒有2种途径,一种是自己进口,一种是委托代理进口,关键是否有“酒类许可证”。 2.所有进口中国的国外食品,都必须加上中文食品标签,然后办理卫生许可证就可以销售。 如果是一家贸易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口红酒,那么他们只需要办好卫生许可证就可以销售了。 你们的情况很像委托进口红酒,但你们没有资质就进口了,估计今后查起来会有点问题。 你现在的难点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我认为你看是否以后需要大批量进口酒类,不需要就不用加了。
食品流通许可证 是大多数人的一个误区··其实严谨的说是需要食品流通许可证才可以作有关食品的相关商业活动 但是这个和目前贸易之中的实际操作是有不同的·· 不过如果这批食品和红酒是需要自己去作零售的话·那最好是去办理一下 如果是批发 那就没有多大的问题了·· 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卫生证明是不一样的东西 卫生证是一票一证具体针对到每一票货物上··没有卫生证就不好进超市和连锁店销售 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一个类型的证件 是一个资质 就是你可以进行食品买卖 进口红酒几个要求一是要求有进出口权 进出口权对于货物又没有限制 所以没有违法一说 如果违法在海关进口时早就被卡了··放心就是··

7,酒类进出口公司办理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国家商检局联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维护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酒类,是指啤酒以外的各种进口预包装瓶装酒、进口桶装酒、进口半成品酒(基酒),在我国境内分装、加工后分装的发酵酒(葡萄酒、香槟酒、果酒等),蒸馏酒(威士忌、白兰地、干邑、伏特加、朗姆酒、谷物酒等)和配制酒(利口酒、苦艾酒等)。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管理。  第四条对进口酒类在国内市场实行下列管理:  (一)海关监管管理。  (二)卫生监督管理,包括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和卫生证书管理等)和国内生产、经营卫生监督管理。  (三)质量监督管理。  (四)市场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五)税收征管管理等。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流通活动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进口酒类口岸管理  第六条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进入我国境内的进口酒类(包括免税进口酒类)依法进行监督检验。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卫生证明。进口酒类(不包括免税进口酒类)应根据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加贴中文标签。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督检验。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第七条海关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海关凭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放行通知单并征税后验放。  第三章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  第八条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是指对进口酒类的批发、零售和储运等流通环节的管理。  第九条从事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健全的批发企业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稳定的批发销售网络。  (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范围内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解决;地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解决。企业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进口酒类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进口货物许可证(可以是复印件)、海关征税税单(可以是复印件)和卫生证书(正、副本),经销的进口酒类必须贴有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中文标签”和第四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二)不得伪造、变造进口酒类卫生监督检验合格标志、认证标志和中文标签等质量标志。  (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进口酒类。(四)不得经销走私进口酒类。  (五)接受质量、卫生标准等有关业务的培训指导。  第十二条经销进口酒类的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旅游饭店、酒店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指导建立和规范进口酒类配送中心、连锁经营和代理经营等,建立健全进口酒类流通网络。  第四章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管理  第十三条进口的桶装原装酒、半成品酒检放入境,再经小瓶分装、勾兑、过滤、贮存等加工工序后,使用国外品牌并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按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有返销比例条款的,应将其产品按合同规定比例返销境外。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检验机构依法对其返销境外的酒类按出口食品进行管理和检验。对因故不能反销需留在境内销售的进口酒,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酒办理有关手续。本《办法》下发前已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进口酒的销售,并凭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取得在其经营范围内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许可。  第十五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进口酒类生产、主管部门应建立进口酒生产、加工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  第五章免税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七条口岸海关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对免税进口酒类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免税进口酒类不得进入国内市场经销。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口岸及其他任何地区从事免税进口酒类的购销业务。  第六章违法进口酒类的处理  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海关依法对违法进口酒类进行罚处。  第二十条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非法经销走私进口酒类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对依法没收的进口酒类,应依据第六条规定,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加贴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并补发卫生证书(正、副本)之后,拍卖进入国内市场销售。  第七章进口酒类市场监督检验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经贸委(经贸、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商检、税务以及各口岸海关、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等部门,要在给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对本地区进口酒类市场实行统一的、有组织的联合检查,做好进口酒类生产管理和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有权依法对进口酒类质量、卫生和价格等问题向生产者、经营者提出询问,或向其主管部门投诉。受理询问和投诉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检举有功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商检机构、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将依有关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TAG:进口进口酒酒业经营进口酒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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